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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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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199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

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市计委、市外经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共同研究拟定的《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和《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若干规范》,实现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格局,按照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

  1、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资办)统一受理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

  2、为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申办外商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向市外资办提供完整、真实的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所需文件目录附后)。

  3、市外资办负责认定申办报告及附件是否合格,对于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外资办即应通知申报单位按规定补充、完善。

  4、申办项目需环境评价、规划定点、资产评估、建设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外资办亦可根据申报单位要求,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5、申报文件经市外资办认定合格后,即正式受理,市外资办向申报单位下达《受理通知书》。市外资办将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性项目的审批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性项目的登记工作。

 二、各部门审批

  1、市外资办在正式受理申办文件的第二日内,将文件分送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审批。

  2、市外资办分送的文件,按急件传递、办理。

 三、发证和答复

  1、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即由市外资办发给申报单位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经审批不予批准的项目,市外资办正式复函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3、需要修改完善再行报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办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需修改完善的内容。

 四、其它

  1、超越县区权限审批的项目,由县区上报市外资办审批。

  2、超越市级权限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办上报省外资办审批。

  3、本试行办法由市外资办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4、本试行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昆明市计划委员会

                      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昆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批制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昆明市报审外商投资企业合格文件目录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文件目录

  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5份);

  2、合营各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5份);

  3、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5份);

  4、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5份);

  5、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意见)(5份);

  6、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明(5份);

  7、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5份)

  8、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5份);

  9、企业名称登记证书(5份);

  10、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由各位董事签名);董事委派书(由委派方法定代表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委派书(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中方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董事成员简历;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份);

  11、备案表(4份);

  12、合同、章程及其附件,进口设备清单(5份);

  13、工商登记表一套;

  14、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的意见(5份);

  15、其它(台胞、侨胞投资认定书等)(5份)。

            名称登记须提供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两份

  2、名称登记申请书(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登记制的应注明投资项目内容)。

  3、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昆明市报审外商投资企业合格文件目录

               (登记制项目)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文件目录

  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3份);

  2、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份);

  3、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3份);

  4、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意见)(3份);

  5、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明(3份);

  6、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的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3份);

  7、企业名称登记证书(3份);

  8、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由各位董事签名);董事委派书(由委派方法定代表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委派书(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中方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董事成员简历;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份);

  9、备案表(4份);

  10、合同、章程及其附件,进口设备清单(3份);

  11、工商登记表一套;

  12、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的意见(3份);

  13、其它(台胞、侨胞投资认定书等)(3份)。

         昆明市报审外商投资企业合格文件目录

  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文件目录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3份);

  2、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份);

  3、投资者的资信证明(3份);

  4、投资者法人代表的法律证明文件及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5、场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文件(或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意见)(3份);

  6、企业名称登记证书(3份);

  7、投资者法定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各位董事签字),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3份);

  8、外资企业章程及其附件,进口设备清单(3份);

  9、备案表(4份);

  10、工商登记表一套;

  11、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的意见(3份);

  12、其它(台胞、侨胞投资认定书等)(3份)。

  注:登记制、审批制项目所需文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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