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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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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火险隐患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199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火险隐患的通告

(1995年2月22日昆政发〔1995〕15号)  近年来,昆明市特别是城区火险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城镇消防工作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自觉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整治火险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县(区)公安消防队是我市实施消防监督的执法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昆明市消防监督执法队具体负责火险隐患的查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火险隐患系指一个单位、一个场所、一个设施以及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火险隐患分为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

 三、一般火险隐患,是指不安全因素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并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如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电力、煤气、给水设施,在禁令场所动用明火等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认定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四、重大火险隐患,是指不安全因素导致火灾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和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五、存在一般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警告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单位处予5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分别处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传唤责任人依法处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期限和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传唤责任人依法处理,并对单位处予罚款,罚款数额按整治火险隐患所需经费计算;对责任人员分别处予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依法拘留责任人员。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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