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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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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了提高昆明市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导消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发行昆明市住房债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发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受政府的指派,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均可简称信贷部)向开户单位组织发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筹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定期组织偿还。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印刷、发行,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债券的结算和偿还,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

 第三条 住房债券的发售对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户和腾空旧房(不含互换房)再分配的住户。

  2、已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房债券者。

 第四条 住房债券认购的基数按房屋使用面积,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每平方米10-30元。

  具体认购数详见附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缓、免认购住房债券:

  1、少数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三年购买其应购的住房债券,但第一年不得少于应购额的40%,第二年不得不于应购额的30%,第三年全部购完。

  2、社会救济户和老红军在分配住房时,可以免购住房债券。

  3、自行购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职工,可以不再购买住房债券。

 第六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年限为五年,房改起步阶段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兑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利息从实际购买月起计付。

 第七条 住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国家关于证券交易规定进行转让,或作为贷款抵押。

 第八条 凡新分配住房(含腾空房再分配)的住户,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各户使用面积编制配房人员清册逐户核定认购数后,用支票或现金到信贷部代职工购房债券,并分售给职工个人。单位依据信贷部出具的购房债券凭证,与职工办理住房租凭合同。不购买债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

 第九条 自愿购买住房债券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债券发行期内直接到信贷部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条 住房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单独核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债券额度内的贷款,并享受优惠低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用住房债券向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或建盖自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表:       分配新房住宅债券认购基数表

                            元/平方米

地段因素        一类         二类        三类

认购基数        50         40        30

          分配腾空旧住房住宅债券认购基数表

                            元/平方米

结构类型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结构

认购基数        3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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