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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1]60号
【发布日期】1991-12-11
【生效日期】1991-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批复
(1991年12月11日昆政复〔1991〕60号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对你局提出的《关于对昆政发〔1991〕65号文件〈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修改意见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办法第六条最后一句“扣除其产品产量后再按百分之八十计算污水排放量”修改为“扣除其产品含水量后计实征收”。
二、同意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逾期15天以上的,每天按应交水费的10%增收滞纳金“修改为”对逾期15天以上的,每天按应交排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
三、本批复下达后,原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上述内容即按修改的规定执行,其余条款内容仍继续有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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