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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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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二环路南段征收机动车辆过桥费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4]28号

  【发布日期】1994-05-13

  【生效日期】1994-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二环路南段征收机动车辆过桥费的通告

(1994年5月13日昆政复〔1994〕28号)  昆明市西二环路南段是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筹资贷款、国家给予少量补助而新建的。为保障该路段桥梁的正常运转和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云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实施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对南过境干道经西二环路南段至人民西路西苑立交桥双向过往西二环路南段桥梁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过桥费。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1、过往车辆的收费标准为:

  载重1吨以下(含1吨)车辆      1元/每辆次

  载重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车辆   2元/每辆次

  载重3吨以上至6吨(含6吨)车辆   3元/每辆次

  载重6吨以上至9吨(含9吨)车辆   4元/每辆次

  载重9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车辆 5元/每辆次

  载货车15吨以上部分每吨位次按1元计收;

  拖板车、吊车每吨位次按1元计收;

  挂车(不含半挂车)不分吨位每一挂车辆每次按1元计收。

  2、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村的定编公用车辆和私车,由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行车证到西山区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专用通行证手续。专用通行证的收费标准为:

  载重2吨及以下的车辆每辆每年一次性收费200元;2吨以上至4吨(含4吨)每辆每年一次性收费300元;4吨以上每辆每年一次性收费400元。

 二、警车、军车、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环卫垃圾车(不含单位自用车辆)、工程抢险车和54路公路汽车免收车辆过桥费。

 三、收费管理

  1、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西二环路南段车辆过桥费征收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收费工作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委托昆明西苑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昆明西二环路南段管理所统一负责。

  2、收费所设在指定的位置(Ko+602米处),收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

  3、收费单位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4、收费票据由昆明市财政局按统一规格监制;昆明市市政公用局统一发放;西二环路南段管理所专人征收;票据上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

 四、所收费用专款用于偿还西二环路南段桥梁建设投资贷款和道桥的维修养护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所收费用收支情况,由昆明市财政局和西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

 五、涉及本《通告》范围内的奖惩,参照《云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由西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昆明市物价局监督执行。

 七、本《通告》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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