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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42号
【发布日期】1982-03-10
【生效日期】1982-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1982年3月10日昆政发〔1982〕42号) 近来,我市一些地方的迷信活动又有抬头,严重地毒害着人们的思想,对工农业生产和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布告如下:
一、凡修盖小庙、迷信会伙、招鬼弄神、看相算命、八字合婚、阴阳风水等等,均属迷信活动,必须坚决制止和取缔,对其中的组织者和迷信职业者,要依法处理。
二、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政府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场所,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加以保护维修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新建和恢复已经拆除的庙宇。已经建盖的,一律限期拆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贩卖纸人、纸马、金银锞、申表、符章等迷信用品。违者,除销毁迷信用品,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财物外,经教育不改的,还要按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四、禁止和取缔游村串寨“化缘”、“挂公德”,违者,没收其所得财物,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园林寺庙一律不准设立“公德箱”。
五、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迷信职业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交出迷信道具和迷信书籍,停止迷信活动。拒不登记,继续从事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利用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七、广大公民都应讲科学、讲文明、讲卫生,积极向迷信活动作斗争,对取缔迷信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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