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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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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5号

  【发布日期】1990-01-15

  【生效日期】1990-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1990年1月15日 昆政发〔1990〕5号)

 

  在市、区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整顿与建设,我市青年路现已恢复了道路交通功能,并初具花园式街道规模,临街的商业服务网点也按规划逐步配套。为加强对青年路的管理,确保交通顺畅、环境优美及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我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驻青年路的一切单位和市民,以及在青年路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服从管理。

 第二条 青年路的管理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全市公民应对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支持与监督。

 第三条 驻青年路的各个单位,必须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市政环卫设施完好),并与区政府办事处签定“四包”责任书,认真执行。

  青年路临街建筑应以幢为单位,设置城市管理监督岗,明确责任,按章配合管理。

 第四条 禁止占道摆摊设点、游动贩卖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行人的经营活动。违者,坚决取缔。

  禁止跨越栏杆、花坛和践踏草坪、坐凳;禁止攀摘、刻画树木及其他有损市政、环卫、绿化等设施和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违者,从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乱停乱放。

  特殊情况(节日或重要活动),需暂时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市交通警察支队发布通告,除公共汽车外,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驶入青年路。

 第六条 经批准在青年路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及其他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取缔。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及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规章需要予以经济处罚的,其具体标准按本市现行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通告及其他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含检举、揭发有功的),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盘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告及本市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制定青年路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通告由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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