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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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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茨坝镇第一期工程建设收费 准和办法的意见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5]77号

  【发布日期】1985-10-30

  【生效日期】1985-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茨坝镇

第一期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的意见

(1985年10月30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5〕77号文批复同意)  为有利于茨坝镇的建设,使之尽快配套,特根据已建工程的实地核算,对有关收费标准和办法修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凡参加茨坝镇统建房屋并提供建设材料的建设单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依照下列建安造价标准收费:

  (1)建设住宅用房的,按一般砖混结构标准,每平方米211.14元。

  (2)建设框混结构业务用房的,每平方米22.828元。

  (3)建设全框架业务用房的,每平方米279.22元。

  无力提供建设材料的统征统建单位或由筹建处帮助贷款统建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交费外,其材料价差和贷款利息等,另行按规定结算。

  2、凡在茨坝镇统征自建房屋的建设单位,经筹建处同意报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定点后,住宅和业务用房每平方米收取征地动迁费和配套费53.05元。

  3、昆明市辖区的农村乡镇企业,要求在茨坝镇统征统建或统征自建房屋的,给予优惠,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征地动迁费和配套费30元。

  4、在茨坝镇所辖地区要求新征地自建的单位,除按市政府(83)199号文规定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求自建配套项目外,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公其设施配套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17.50元。如业和用房和住宅的供水和排水通过镇中心区管道时,应按实际建筑面积另交市政配套费,交费标准按具体情况协商议定。

  5、由单位集资委托筹建处承办组织的工程,按该工程基建设资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

  6、在总投资中拨出7%的资金和相应的面积交纳商业网点配套费(含农贸市场建设),按国务院国发〔81〕103号、省政府〔81〕354号、市政府〔83〕199号及昆政复〔85〕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凡在镇中心区的建设均由筹建处安排指定施工场地,对超过建筑红线的场地,按昆政发〔1984〕178号文收取占地费,如施工期超过合同竣工期一个月,仍继续占用,则加收50%的占地费。

  8、凡在茨坝镇中心区统征自建或自征自建的单位,应先向筹建处缴纳配套费并持有筹建处开具的证明,方可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二、收费办法

  1、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在茨坝镇中心区定点建设的单位,要求镇筹建处帮助征用土地的,经同意,建设单位可一次性预付给筹建处征地费每亩1.5万元,特征地结束后多退少补。

  2、由筹建处统建的工程项目,在设计图纸会审定案后,先付工程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工程验收前全部付清。如中途计划变更导致资金不足时,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由筹建处另行安排。

  3、统征自建的单位,应按设计建筑面积在开工前交清配套费,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交清尾款。个别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筹建处同意后可先交70%,其余部分竣工前交清。

  4、自征自建单位应交的配套费,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付清。要求安排施工场地的租金,也应于开工前付清。

 三、附则

  1、凡在茨坝镇统建和自建的房屋,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在验收交付使用时,由市、区房管局办理产权签发手续,其建筑物的管理维修均由投资单位自理。

  2、上述意见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订的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昆明市人民政府茨坝镇筹建处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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