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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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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188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10件规章及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删除。

  (二)《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云政发[1991]93号)第八条中有关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规定删除。

  (三)《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四)《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五)《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删除;第十条中“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和“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的规定删除。

  (六)《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审定培训教材”的规定删除。

  (七)《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第十八条删除。

  (八)《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五条删除。

  (九)《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关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删除。

  (十)《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删除。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193号)第八条中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修改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42号)第四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的规定删除。

  (三)《关于加强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70号)第五条中“经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删除。

  (四)《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38号)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有关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的规定删除。

  (五)《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0]23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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