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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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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布单位】82303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6号

  【发布日期】1983-01-09

  【生效日期】1983-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

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1983年1月9日昆政发〔19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属驻昆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部分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市管局反映。

  由市房管局和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收回的差价资金,必须用于住宅建设。建设银行要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关于部分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

          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拔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局在本市部份企业事业单位内建有住宅约八万平方米,租给单位使用。还出售了四万多平方米不代产权的商品住宅,为了便于使用单位加强房屋的维修管理,调剂本单位职工在住宅,调动其建房积极性,经与市财政局、市建行等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单位租用房管局的统建住宅,可根据房屋实际造价和规定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后(折旧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单位补给市房管局差价,取得房屋产权。

  价拔结算时,各单位过去付给房管局的租金,可与房产税、修缮费、管理费两抵,互不找补(欠租应如数补交)。

 二、单位已经购买了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可按现行售价扣除原付价款后,由单位补给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差价,取得房屋产权。

 三、房屋产权移交手续分别由市房管局,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有关单位商定办理,付款办法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交付。

 四、房屋产权移交后,各单位不得撵外单位住户搬家。但可以按照市房管局租金标准收费。

 五、属市房管局收回的差价资金,必须用于住宅建设;属商品住宅收回的资金,作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宅建设流动资金使用。均不得挪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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