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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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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 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22号

  【发布日期】1982-02-23

  【生效日期】198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建设需要在

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1982年2月23日昆政发〔1982〕22号)  为了保护管理好昆明地区的国有林,充分发发挥其对昆明地区的水土保护,环境保护,调节气候,绿化美化的重要作用,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云南省革命委员会〔1978〕172号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198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国有林内修筑工程设施、架设电线、开采矿藏、筑路等需要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协商,征行同意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并按规定赔偿造林费和扶育管理费方可砍伐,砍伐的林木交由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处理。剥离林地植被者应赔偿植被损失费,如建设单位能够恢复植被,可不付补偿费。

 二、砍伐林木、剥离植被赔偿损失的标准:

  (一)造林费:每株赔偿一元。

  (二)扶育管理费:按林龄划分年限赔偿。

  1~1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2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20元。

  11~2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3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30元。

  21~3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4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40元。

  31~4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5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50元。

  41年以上林木,每株每年0.6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60元。

  (三)灌丛:林下和无林地生长的灌丛,按每丛灌木的冠幅计算,冠幅1公尺以下,每丛赔偿造林费0.50元,1公尺以上赔偿1.00元。管理费同上述第(二)款规定。

  (四)竹林和经济林木:按其收益情况协商补偿。

  (五)林地植被:每亩赔偿植被费66.00元(即每平方米0.10元)。

 三、所收取的林木损失费、植被费,必须用于恢复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集体所有的森林照本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因建设砍伐林木,除按以上规定赔偿损失外,还要负责在指定的地方更新绿化,砍一棵种三棵,保证成活。

 六、以上规定从八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林业局

                         一九八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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