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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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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2号)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59号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1995-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第2号 1995年7月24日 昆政发〔1995〕59号)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下决心遏制日益严重的沿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状况,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为扩大市民和外地来昆人员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环境,促进昆明的对外开放,迎接95年中国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和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在我市的召开,现就进一步整顿市容市貌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北京路、东风东路、南屏街、东风西路、金碧路、青年路、正义路、白塔路、翠湖环路、拓东路、中环路、圆通街、永康路、春城路、人民西路东段、人民东路西段等16条街道的规划道路红线内和与上述路段交叉的其它街道十五公尺范围内摆摊设点或堆放各类物品。

 二、凡在上述16条街道从事各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店堂内经营,禁止在店堂外摆摊点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在店堂外墙面和人行道上空悬挂商品。

  本通告发布前经市、区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占道摆设、悬挂证件一律废止。

 三、临街的各经营单位(门市)和个人,应负责做到门前无临时摊点、摊点。

 四、昆明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第1号)》发布后,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其它部门批准的摊点、货棚和雨蓬等的占道经营手续一律无效,并由原审批机关负责清理并收回。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审批摊点、货棚和雨蓬等的占道经营手续。违者,按照《通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通告(第1号)》和本通告的规定。违者,按照《通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政府,按照昆政发(1991)165号文《关于划分城郊结合部管理临时责任区的通知》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各自责任区范围内的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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