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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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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 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4]200号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1994-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

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

(云政发〔1994〕20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业已成为振兴云南经济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战略措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维护和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矿业开发中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不严格,无证采矿人员进入矿区破坏和盗窃生产设施、哄抢矿产品,扰乱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影响了我省采矿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我省矿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矿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干扰矿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对无证采矿者要限期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愈期不办和不具备办矿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越界开采、乱挖滥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列入国家和省开发规划的矿区,在审批地方开采项目时,必须符合总体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构建设,配备懂法律、懂业务的矿管人员,使其真正代表地方政府行使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

 五、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矿管部门和冶金、煤炭、化工、建材、有色等有矿山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秩序混乱的矿山要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整顿,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使我省矿业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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