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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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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20

  【生效日期】199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1992年8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原则,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理部门的审批权限,按《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拟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由受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开发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预报内容包括:地块的编号、位置、面积、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出让价格、效益测算等。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照《暂行规定》和不低于基准价的原则,直接同用地单位协商,达成意向性协议后,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填写《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按《暂行规定》第十条批准。

  2.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合同(草案)》和《出让呈报表》后,向受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书》。

  3.受理部门凭《通知书》与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正式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费用。

  4.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合同,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向受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受理部门报送《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1、《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2、受让者拟制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方案(包括开工时间和建设工期)。

  3、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进行土地房屋开发经营的,还须报土地房屋开发经营资格批准书的副本。

  凡未按以上规定报送材料的,由受理部门限期补报,逾明未补报的,原件退还。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拙让和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部门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方案、报市“开发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编号、位置、面积、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底价、效益测算等。

  2、受理部门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发布招标书或拍卖公告,以及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3、受理部门办理投标或拍卖的有关准备工作。

  4、受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或拍卖,并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签发决标书或拍卖书。

  5、中标者或竞买成交者持决标书或拍卖书与受理部门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审批部门交付出让金和有关费用。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受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者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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