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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5]61号
【发布日期】1985-09-05
【生效日期】1985-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85年9月5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61号文批复同意)
《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公布执行后,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现根据我市实际,特对《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我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内城乡道路行驶的各种车辆、驾驶乘骑人员及行,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交通事故者,应向事故处理机关缴纳肇事罚款和交通故处理费(事故责任者无经济来源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二、肇事罚款的标准是:根据事故大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每肇事一次罚款二十至二百元;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非机动车乘骑人员及行人,每肇事一次罚款五至三十元。
肇事罚款应由事故责任负担,不得向单位报销。
三、事故处理费的标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按事故处理机关裁定的经济损失额的百分之八收取,事故处理费由造成事故的车主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肇事罚款和事故处理费按下列不同情况收取:
1.涉及两个以上车方或当事人时,对应负完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对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对负部份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责任的大小事故处理机关裁定。
2.当不人有意肇事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除承担全部罚款和事故处理费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行人违章乱穿街道者,罚款五角。非机动车驾驶、乘骑人员违章抢道进入快车道者,罚款五角(在没有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上,每边慢车道的宽度为有效路面的1/4)。
六、因行人违章乱穿街道或非机动车驾驶、乘骑人员违章进入快车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乘骑人员负责。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处,应主动礼让行人。如在横道线内发生事故,行人无责任的,从重追究驾驶、乘骑人员的责任。
八、本补充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肇事罚款和事故处理费的收取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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