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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04
【生效日期】1999-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在实施政府
采购制度中接受审计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云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布)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2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内容:
1.凡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2.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是否存在自行采买的情况。
3.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违章操作问题和其他问题。
二、审计方法
1.审计机关在按计划开展的部门预算执行或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中,要将政府采购资金列为审计内容,对被审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2.先由各部门、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年终结合决算审查进行审计。
3.被审计单位应主动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实行政府采购的报表、凭证,接受审计。
4.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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