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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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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1号)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4]69号

  【发布日期】1994-09-14

  【生效日期】1994-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第1号1994年9月14日

昆政发〔1994〕69号)  近年来,昆明市特别是城区主要街道沿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情况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广大市民和外地来昆人员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市容市貌的整顿,为对外开放和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环境秩序,现就第一批取缔沿街摆摊设点和违法建筑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北京路、东风东路、南屏街、东风西路、金碧路、青年路、正义路、白塔路、翠湖环路、大观路、拓东路、圆通街、永康路、春城路、滇池路、人民西路东段和人民东路西段的规划道路红线内和上述路段的每一路口十五公尺内摆摊设点及乱堆乱放各类物品。违者,由市、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处予50至300元的罚款或者没收其物品。

 二、在上述道路的规划红线内外两侧建盖和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取缔。

 三、今后,凡在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市场、停车场(包括自行车停车场)、货亭或其他建筑物的,分别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对无权、越权审批的单位,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对无权、越权审批的单位和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按违法建筑面积视不同情况处于每平方米100至500元的罚款。

 四、本通告颁布前,市、区及有关部门(含驻昆部队、铁路、公路管理等部门)已审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件(含在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建盖房屋、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的),由发证单位负责清理并收回。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的临时建筑和临时摊点,限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或取缔;确需保留的,按本通告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按本通告经批准建盖的临时市场、货亭、房屋等,必须按规定留够人行道、车道、绿化带、保护好树木、花坛,避开下水道、阴井、电力杆(塔)、消防设施、煤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因国家建设或市容整顿需要时,应无条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六、临街各经营单位(含门市),要坚持做到门前包无临时摊点、流动摊点。违者,由市、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予1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本通告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和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和市、区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具体执行,市、区工商、公安、卫生、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八、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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