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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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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清洁卫生劳动日制度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1]28号

  【发布日期】1981-08-12

  【生效日期】1981-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清洁卫生劳动日制度的通告

(1981年8月12日昆政发〔1981〕28号)  开展“五讲”、“四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从搞好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环境做起,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风尚。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清洁卫生劳动日”的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逐步把昆明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清洁卫生劳动日定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下午,劳动半天,从八月份起执行。

 二、从市长起,各级干部直到每个居民都要积极参加清洁卫生劳动日的活动,昆明地区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商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除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离开的工作人员和老弱病残者外,均应参加本单位和指定的公共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劳动。

 三、开展清洁卫生劳动日活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重点是城区和各县(区)城镇、工矿区。凡驻本市的单位和居民住户,都要积极承担分配的任务,接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卫生、绿化工程的指导和管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就地、就近划分卫生责任区范围,挂牌标名。并规定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惩。清洁卫生劳动日活动,统一由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员会和园林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农村集镇清洁卫生劳动日的活动,由各社队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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