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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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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1-20

  【生效日期】1983-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1月20日昆明市城市建设局公布)  城市路灯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辖区所有道路(包括街巷)、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等处的照明装置(交通信号灯除外),都属于路灯设施。

 第二条 路灯设施要按照昆明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安装设置。改建或新建道路、桥梁、遂道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对路灯照明装置要同时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做到路通灯明。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路灯设施时,须经市路灯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共同协商拆迁办法。拆迁费用按《昆明市旧城改造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时,有关单位要配合路灯管理部门及时排除故障,迅速恢复照明。然后再分析原因,酌情处理。

 第五条 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爱护路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和任意拆迁;不得在路灯电线上擅自接线装灯;不得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违者,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损坏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外,酌情处以被损坏设施的一至三倍罚金。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2、未经路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迁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或修复外,并给予直接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3、擅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的,一经发现,除令其立即拆除外,并酌情处予罚款。

  4、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或堆物作业的,要限期拆除。否则,由市政管理处强行拆除,没收其建筑旧料,并酌情处予罚款。

 第六条 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路灯专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坚持定期分片检查制度,发现路灯损坏应及时修复。努力节约电能,提高亮灯率。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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