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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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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0]61号

  【发布日期】1990-09-08

  【生效日期】1990-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0年9月8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90〕61号文

批准1990年9月10日由市公安局公布执行)  为创建一个文明、整洁、卫生、繁荣的城市,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亚运会和国庆四十一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以及我市的《补充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九月十五日起,在我市治理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车容不整洁,油漆剥落、泥土未清洗干净的机动车辆,禁止在环城路以内行驶;凡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噪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车箱不严密致使所载物品沿途泼撒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违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扣留号牌直至整改后方可行驶。

 二、禁止任意在街道和公路上占用道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打场晒粮、集市贸易;小共车汽车不得串线行驶和任意停造靠侯客,影响公共汽车和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除处以罚款外,将扣缴证件,勒令停业。情节严重的,不予所检审签证。

 三、凡未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落户,领取行车证和牌照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再批准落户,并禁止上路行驶。去年已批准落户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自九月十五日起,每日7:30至19:00时(夏时制8:00时至20:00时)禁止在环城路以内市区行驶。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

 四、凡已经交警支队批准允许入城送煤、送菜的马车、板车和拖拉机,只能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入城的,除按规定处罚以外,并予缴销准行证或调扣驾驶证。

 五、对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的;超速、超载、强超抢会;纵容迫使他人违章的;驾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而造成交通阻塞的;违反规定载人的等各种严重违章行为,要严格检查。一经发现,除按规定从重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扣驾驶证一个月至一年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上通告,望全市人民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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