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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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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 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199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猪、牛、羊、马、驴、骡等6种牲畜调往省外屠宰的,屠宰税征收事项另行规定。”

 二、第三条:“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每头(只、匹)定额为:猪、牛5元,羊1元,马、驴、骡3元。”修改为:“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每头(只、匹)定额为:猪、牛、马、驴、骡10元,羊3元。

  因特殊情况需要降低屠宰税定额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三、第四条第(四)项:“凭有关单位证明因病、伤而屠宰自食的牲畜;”修改为:“凭有关单位证明,因伤残而屠宰自食或者因病而屠宰的牲畜;”

 四、第四条:“个别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免税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修改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屠宰税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删去第十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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