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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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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 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1994]175号

  【发布日期】1994-10-07

  【生效日期】1994-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

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175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

            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

  在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凡于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已经办理了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标准(见附表)

 三、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执行时间

  这次增加离休金补贴,凡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休的,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离休的,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附:          离休金补贴标准表

┌──────────────┬──────────┬────────┐

│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职  务   │  补贴标准  │

├──────────────┼──────────┼────────┤

│  1937年7月6日前  │   正厅级    │   34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厅级    │   300    │

│              │   其他人员   │   240    │

├──────────────┼──────────┼────────┤

│              │   正厅级    │   260    │

│  1937年7月7日至  │   副厅级    │   220    │

│  1942年12月31日 │   正处级    │   17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处级    │   140    │

│              │   其他人员   │   100    │

├──────────────┼──────────┼────────┤

│  1943年1月1日至  │   正厅级    │   220    │

│  1945年9月2日   │   副厅级    │   19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40    │

│              │   副处级    │   110    │

│              │   其他人员   │   90    │

├──────────────┼──────────┼────────┤

│  1945年9月3日至  │   正厅级    │   190    │

│  1949年9月30日  │   副厅级    │   16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20    │

│              │   副处级    │   100    │

│              │   其他人员   │   70    │

└──────────────┴──────────┴────────┘

 四、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资金开支渠道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云政发(1994)81号文件要求缴纳统筹金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尚未按云政发(1994)81号文件要求提高3个百分点统筹缴费率,以及未参加养老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确实无力支付的特困企业,由银行贷款同级财政贴息解决。

 五、增加离休金补贴的审批程序

  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补贴的审批手续,省属企业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劳动厅、省委老干局备案;各州、市(地)、县属企业由州、市(地)、县人民政府决定。

 六、符合享受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将此次增加的离休金补贴列入计发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七、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标准增加离休金补贴。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金补贴。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贸委

                        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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