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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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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超支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1]120号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超支问题的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日昆政发〔1991〕120号)  为妥善解决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超支问题,使市和县区的分担相对合理,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0)1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一、属市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部费的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二、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在100人以上(不含84年以前接收安置数)的县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县区卫生局或公医办负责管理。除按国家规定标准如数拨给医疗费外,市财政按离退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再补助360元,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三、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县区,其医疗费超支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四、军队离休干部随军无工作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按文件规定每人每月从离休干部包干经费中发给门诊费5元,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其余部分由管理其所在干休所的市、县区财政解决。

 五、属市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体养所服务管理人员的医疗费,由市财政解决;属县区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人员的医疗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六、本办法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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