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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1997-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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