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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韋思理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取得“高美士中葡中學校舍擴建設計及建造”的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6 |
版數: | 72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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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N座,6樓I、M、N座,8樓和14樓J、N座,9樓I、J座,10樓、16樓、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6 |
版數: | 72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Edmundo Marques Jacinto 學士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秘書,其每月報酬為$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廢止第9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廢止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有關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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