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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華潤大廈有限公司”簽訂位於北京市華潤大廈二十六層S單位儲物室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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