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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進行「澳門監獄——澳門倉庫裝修工程」(直接磋商編號:0011-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1.21 |
版數: | 982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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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提供無線遠程活體指紋採集及比對系統之公證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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