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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燦記報社”簽訂為文化局供應報刊及雜誌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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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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