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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7 |
版數: | 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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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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