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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必要執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有關制服事宜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核准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澳門保安部隊(FSM)制服規章》。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所設職程之一等區長或一等區長以上職位之消防官,如未修讀九月五日第84/8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進修課程,或已修讀該課程但未能合格完成者,得繼續使用透過九月六日第172/8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所賦予該等職位之標誌。
為確保充分利用現有制服存貨,總督將以批示定出日期,自該日期起,必須使用本規章核准之制服,尤其為:
a)在列隊時;
b)在工作及散步時;
c)有權享受免費制服配備之軍事化人員;
d)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及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
在不影響第二條所規定之情況下,廢止以下法規:
a)九月六日第172/85/M號訓令;
b)二月二十七日第37/89/M號訓令;
c)六月十九日第103/89/M號訓令;
d)十月二十九日第214/90/M號訓令;
e)十二月二十六日第281/94/M號訓令。
本訓令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李必祿
本制服規章載有澳門保安部隊(FSM)制服物品、個人裝備及鞋物在以下各方面應遵守之規定:
a)使用制服及配件方面;
b)各物品之製造,尤其品質、尺寸、顏色及式樣方面;
c)使用者所屬組織單位、職務及等級之識別方面;
d)分配,尤其使用期限及配備方面。
本制服規章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提供地區治安服務(SST)之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警官或消防官課程之學員。
修改本規章,得以總督訓令核准。
本規章所適用之人員必須完全遵守本規章,且不得作出任何性質之變更。
本規章所適用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對清潔狀況、儀表、接收、使用、保管及對制服、裝備、標誌及勳章之使用所定之要求之規定。
一、工作時必須使用制服,而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隊長、廳長、校長或司長有權限定出在何種情況下穿著便衣。
二、如制服物品上有鈕扣或拉鏈,應完全扣上或拉密,且不得使用露於制服外之錶鏈或繩,但屬制服配件者除外。
三、穿著便衣時,不得使用任何現行制服物品。
四、非本規章所適用之人員,不得使用澳門保安部隊專用之制服物品或標誌。
在下列情況,禁止使用制服:
a)參予工作範圍以外之公開集會或公開示威;
b)處於非在職狀況;
c)處於停職狀況;
d)處於退休狀況或離職待退休之狀況;
e)獲許可從事澳門保安部隊範圍以外之活動。
本地區所設獎章僅得佩戴於左襟,且應在其專有法例規範之情況下佩戴。
一、受本規章約束之人員,除負責保管及清潔其制服外,亦須遵守下列關於個人儀表之規定:
a)男性人員:
(1)應適當修剃鬍鬚,保持頭髮整潔,且不得蓋過衣領及耳朵。
(2)改變鬍鬚式樣,應經隊長、廳長、校長或司長許可。
(3)穿著制服時,僅可穿戴兩個戒指及一條項鏈。
b)女性人員:
(1)應保持頭髮整潔,且不得蓋過肩章及衣襟上之標誌。
(2)使用化妝品及指甲油應保持適度及簡樸。
(3)一般不得穿戴珠寶及飾物,但一條項鏈、兩個戒指及一對式樣簡單之耳環除外。
二、軍事化人員在服喪期間,佩戴之黑紗應置於下列部位:
a)使用冬季制服時,應置於左臂肘部以上;
b)使用夏季制服時,應置於左側口袋上工作標誌之右邊;黑紗長度為口袋高度之一半,寬度為0.03米。
一、一般制服,指所有軍事化人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及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共同使用之一系列制服物品及裝備。
二、特別制服,指執行特定職務時使用之一系列制服物品及裝備。
三、僅值勤官使用之制服,指僅得由值勤官使用之制服物品。
四、補充物品,指與上述制服一同使用之裝備物品。
總督得核准製造制服、裝備及鞋物之布料及其他原料。
審查及確保品質及布料式樣之統一之責任,應由為此目的設立之委員會承擔;該委員會應由代表各部隊及機構之警官或消防官組成,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DSFSM)統籌。
下列依字母順序編排之物品,載於本法規附件M,且應具備以下特徵:
a)愛諾瑞克外套及褲
(1)愛諾瑞克外套(圖一)
深藍色,防水布料,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襯裡可脫除,襯衫式衣領,前有拉鏈,遮蓋拉鏈之門襟以五個卯合扣扣合,腰部有同一布料之腰帶,腰帶穿過腰綫及脅綫匯合處之兩個寬帶耳,前有四個貼式口袋,襟部口袋有風箱褶,且口袋向中心傾斜二十五度,下部口袋有工字褶及風箱褶,袋蓋以兩個卯合扣扣合,肩部有同一布料之固定肩帶,寬4厘米,在靠近衣領處扣合。
(2)褲(圖二)
布料與愛諾瑞克外套之布料相同,無襯裡,褲腳貼邊前片有一鬆緊帶,一端為同一布料之搭扣帶,搭扣帶上有卯合扣調節,腰部之調節方式與褲腳貼邊之調節方式相同,鬆緊帶及搭扣帶在褲子後褶之間。
b)扁平帽(圖三)
布料為深藍色棉布,帽舌為圓形,有膠硬襯,後面可藉一塑料調節片調整尺寸;在受訓或有命令之情況下使用。
c)長工作服(圖四)
面料為棉布或混合纖維,白色,回計縫間距為0.3厘米,長及膝,有腰帶,工作服在後面扣合,有肩帶及三個長方形貼式口袋,其中兩個在腰綫以下,一個在左襟,腰帶屬同一布料,且可在前面打結,長袖,袖口有貼邊;由護士、救護人員/抬擔架者使用。
d)船形帽(圖五)
布料為深藍色呢絨,如圖所示,由以一中綫縫合之兩塊布料組成,而該中綫在帽檐邊緣相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圖徽應置於左側布料最前端之上部。
e)男性人員上衣(圖六)
式樣如圖所示,深藍色,布料為特麗綾/聚酯纖維及羊毛,前有衣領,襟部有兩個西部蓋式貼式口袋,其上有工字褶,口袋尺寸為13厘米乘15厘米,以金屬小鈕扣扣合,前有四個黑色鈕扣,並以門襟遮蓋,後片平滑且掐腰。
袖子貼邊寬6厘米,以金屬小鈕扣扣合,腰部貼邊寬5厘米,前以一金屬鈎扣鈎合,肩帶寬4厘米,固定於肩部,以金屬小鈕扣在靠近衣領處扣合;上衣以尼龍綫回針縫,有襯裡,衣長及腰。
f)女性人員上衣(圖七)
布料及式樣與男性人員之上衣大致相同,但經適當調整以宜於女性穿著;如圖所示,前面自肩至腰有直縫;口袋尺寸為11厘米乘13厘米;向左邊扣合。
g)皮上衣(圖八)
黑色皮革,襯裡為壓克力,且可脫除;式樣寬鬆以便於活動,前以拉鏈拉合,襟部有兩個附袋蓋之口袋,袋蓋、口袋及肩帶均以小卯合扣扣合,袖子有貼邊,以小卯合扣扣合;如圖所示,腰部貼邊以兩個小卯合扣扣合,且兩邊均有用於調節鬆緊之搭扣帶。
h)貝雷帽(圖九)
以整塊羊毛織物製成,內側邊緣有黑色羊皮鑲邊,襯裡為黑色,有一黑色帶子貫穿鑲邊且兩頭任意垂下,帽頂相對於帽口呈輻射狀分別拋開4厘米及6厘米,有兩個鑲黑邊透氣孔,兩孔距離與其至鑲邊之距離相等;治安警察廳(CPSP)特警隊(UTIP)人員之貝雷帽為深紅色,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之貝雷帽為深藍色。
i)男性人員藍色大檐帽(圖十)
布料為深藍色,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由兩部分組成,以一條人造皮接縫連接,接縫圍繞帽子四周,顏色與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帽子顏色相同,帽子後部僅有一條直縫,下半部分寬4.5厘米,有膠硬襯,後部有一直縫,上半部分除顏色與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帽子顏色相同及連接帽頂之人造皮接縫外,另有四條直縫,兩條在旁,一條在前,一條在後,帽頂內部有加固層,以便固定帽形;如圖所示,有帽舌,帽前有圖徽及一條用兩個金屬小鈕扣固定之帽繩。
- 警員及消防員:帽舌以黑色光滑材料製成,有帽繩,前有適當之大檐帽專用圖徽;
- 副警長/副區長:式樣與上一式樣相同,但如有關帽舌之圖所示,帽舌邊為白色;
- 警官/消防官、準警官/準消防官及學員:式樣如圖十所示,但如備註(附件A)所述,帽舌有所不同。
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使用之大檐帽上,人造皮接縫之顏色分別為:
- 治安警察廳(CPSP):淡灰色;
- 水警稽查隊(PMF):白色;
- 消防隊(CB):深紅色;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尚未確定屬於任何部隊之學員:深藍色。
附件A:帽舌及帽繩
j)男性人員白色大檐帽(圖十)
全白色人字斜紋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式樣與i)所述男性人員大檐帽之式樣相同,帽舌、圖徽及帽繩亦與i)所述者相同。
附件A:帽舌及帽繩
l)女性人員藍色大檐帽(圖十一)
布料為深藍色,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全帽有膠硬襯,帽檐四周有回計縫,帽身上部大致為圓形,後部有一接縫,帽頂與帽身以寬鬆方式縫合。
任何等級女性人員之大檐帽上,可作帽舌之帽檐前部、圖徽及帽繩均與男性人員所使用者相同,帽身四周有一條寬3.5厘米之帽帶,顏色分別為:
- 治安警察廳:淡灰;
- 水警稽查隊:白色;
- 消防隊:深紅色;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尚未確定屬於任何部隊之學員:深藍色。
m)女性人員白色大檐帽(圖十一)
布料為白色,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全帽有膠硬襯,帽檐四周有回計縫,帽身上部及帽檐大致為圓形,後部有一接縫,帽頂大致為拱形,與帽身以寬鬆方式縫合。
任何等級女性人員之大檐帽上,帽檐前部、圖徽及帽繩均與男性人員所使用者相同。
附件A:帽舌及帽繩
n)重型摩托車駕駛員高統靴(圖十二)
黑色牛仔皮,與腿形相符,高至膝,內側有高至膝下2厘米之拉鏈,鞋底為一整塊橡膠,鞋跟亦為橡膠;由治安警察廳(CPSP)交通廳(DT)人員使用。
o)皮靴(圖十三)
黑色;如圖所示,高24至27厘米,有十對黃銅圈孔,以尼龍鞋帶束綁,鞋底為一整塊橡膠,鞋跟亦為橡膠。
p)橡膠靴(圖十四)
以橡膠或類似橡膠之製品製成,黑色,統高至膝。
q)海上橡膠靴(圖十五)
黑色橡膠,防滑鞋底,統高自鞋跟以上計為20至25厘米。
r)金屬鈕扣(圖十六)
除消防隊之鈕扣以金色金屬製成外,其他均以銀色金屬製成,鈕扣上有澳門保安部隊之交織字母,尺寸有兩種:直徑1.50厘米及2.10厘米。
s)男性人員冬季褲(圖十七)
布料為深藍色呢絨,褲長至立正姿勢時離地3厘米,圖十七所示之褲與制服A、B、C及C1一同使用,兩側有斜插袋,褲腰上有五個寬2.5厘米長5.5厘米之帶耳,後有兩個以黑色塑膠鈕扣扣合之西部蓋式口袋。
t)男性人員夏季褲
式樣與圖十八所示者相似,但布料為特麗綾。
u)女性人員冬季褲(圖十八)
式樣與男性人員所使用者相似,但後面僅有袋蓋而無口袋。
v)女性人員夏季褲
式樣與圖十八所示者相似,但布料為特麗綾。
x)男性人員白褲
式樣與圖十八所示者相似,但布料為白色人字斜紋布。
z)男性人員節日制服(UG)褲(圖十九)
深藍色呢絨;如圖所示,褲子兩側自褲腰至褲腳處,各有一條寬3厘米以金色綫織成之寬飾邊,此寬飾邊中央有一條寬0.4厘米之紅色細飾邊。
有七個帶耳,脅綫處有口袋,後右側有一個寬15厘米以黑色塑膠鈕扣扣合之口袋。
如圖所示,褲腳寬20至24厘米。
aa)訓練褲(圖二十)
藍色棉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直褲管,較為寬鬆以便於行動,褲腰上有五個可讓皮帶穿過之帶耳,其中前面兩個帶耳上及後面中央一個帶耳上,另縫有三個可讓帆布寬腰帶穿過之寬帶耳,褲腳寬20至24厘米,兩側脅 綫處各有一個口袋,膝蓋以上兩側脅綫處有高22厘米寬20厘米之口袋,該口袋外有工字褶及袋蓋,以袋蓋底之搭扣帶扣合。
bb)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冬季馬褲(圖二十一)
布料與訓練褲之布料相同,為深藍色呢絨,膝蓋以上為直褲管,膝蓋以下褲管外緣為滾圓形,在小腿中部收窄,且以一條繩子綁緊,在大腿內側以同一布料加固,後有兩個以黑色塑膠鈕扣扣合之西部蓋式口袋,褲腰上有五個寬2.5厘米長5.5厘米之帶耳。
cc)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夏季馬褲(圖二十一)
特麗綾,式樣與冬季式樣相同。
dd)體育短褲(圖二十二)
深藍色經面緞子,脅綫處有圓弧形開叉,有褲腰,褲腰上有兩條寬1厘米中間有回針縫分隔之鬆緊帶,兩鬆緊帶之間有一條必要時可調節褲腰之管形帶。
ee)海上短褲(圖二十三)
藍色棉布,直褲管,無飾邊,寬褲腳,長至膝上5厘米,有五個可讓寬腰帶穿過之帶耳,脅綫處有兩個口袋,後右側有一個寬15厘米以塑膠鈕扣扣合之有袋蓋口袋。
ff)男性人員藍色長袖襯衫(圖二十四)
淡藍色平滑布料,長袖,衣領為可使用領帶之無硬襯衣領,肩上有寬4厘米且在靠近衣領處扣合之固定肩帶,襟部有兩個口袋,口袋連袋蓋計,尺寸為14厘米乘13厘米,上有鈕扣及工字褶。
gg)女性人員藍色長袖襯衫(圖二十五)
淡藍色平滑面料,長袖,衣領為可使用領帶之無硬襯衣領,肩上有寬4厘米且在靠近衣領處扣合之固定肩帶,襟部有兩個口袋,口袋連袋蓋計,尺寸為14厘米乘10厘米,上有鈕扣及工字褶,背部及襟部自衣邊至必要高度有褶,襯衫向左邊扣合。
hh)男性人員藍色短袖襯衫(圖二十六)
布料與藍色長袖襯衫之布料相同,短袖,袖口貼邊寬2.5厘米,無硬襯,開領,肩部有寬4厘米且在靠近衣領處扣合之固定肩帶,襟上有兩個口袋,口袋連袋蓋計,尺寸為14厘米乘13厘米,上有鈕扣及工字褶。
ii)女性人員藍色短袖襯衫(圖二十七)
布料與hh)所述之布料相同,背部及襟部自衣邊至必要高度有褶,襯衫向左邊扣合,口袋連袋蓋計,尺寸為14厘米乘10厘米,上有鈕扣及工字褶,餘者與hh)所述之藍色短袖襯衫相同。
jj)男性人員白襯衫(圖二十四)
府綢或棉,式樣與圖二十四所示者相同。
ll)女性人員白襯衫(圖二十五)
布料與男性人員白襯衫之布料相同,式樣與圖二十五所示者相同。
mm)訓練襯衫(圖二十八)
藍色棉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較為寬鬆以便於行動,開領,下片領有一塑膠鈕扣。
襟部有兩個連袋蓋計為14厘米乘16厘米之貼式口袋,口袋上有一個以大鈕扣扣合之袋蓋,肩部有寬4厘米且在靠近衣領處扣合之固定肩帶,長袖為連肩袖,袖子有貼邊及風箱褶,以兩個塑膠鈕扣扣合及調節鬆緊。
nn)體育針織衫(圖二十九)
白色棉針織品,領口小而圓,領口及袖口上有針織滾邊;如圖所示,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圖徽應置於左襟。
oo)毛織衫(圖三十)
深藍色,V字領,肩部及肘部有加固層,布料為較厚之織物,肩部有寬4厘米之肩帶及同一布料之加固層,肩帶以塑膠鈕扣在靠近衣領處扣合。
pp)海上毛織衫(圖三十一)
與oo)所述之毛織衫相似,但衣領為雙層高領,男女人員均可使用,式樣如圖所示;由在船上工作之人員使用。
qq)海上針織衫(圖三十二)
深藍色棉針織品,短袖,無領;由在船上及海灘工作之人員使用。
rr)帆布腰帶(圖三十三)
藍色;如圖所示,有鍍鎳扣環,且其上有澳門保安部隊之交織字母。
ss)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套裝 - 多爾門外套及褲(圖三十四)
橙紅色帆布,橡膠襯裡,由多爾門外套及褲組成:
多爾門外套 - 式樣較為寬鬆以便於行動,完全遮蓋臀部,前有拉鏈,遮蓋拉鏈之門襟以壓合面料壓合,脅邊開叉距袖籠1厘米,以壓合面料壓合,袖子貼邊有一個以壓合面料製成之調節搭扣帶;如圖所示,後片肩 綫以下有一加固層,其上寫有“POLICIA”,並於其下寫有相應之中文。
褲 - 式樣較為寬鬆以便於行動,直褲管,褲腰以一管形帶調節;如圖所示,兩側脅綫有具袋蓋之口袋型垂直開口,褲腳兩側有以壓合面料製成之調節搭扣帶。
tt)警官/消防官繩(圖三十五)
銀色繩,有金屬垂飾,尺寸為60厘米乘40厘米,懸於右襟,消防隊人員所使用之繩為紅色,包頭為金色。
uu)副警長/副區長、警員及消防員繩(圖三十六)
白色加拈絲綫,有金屬垂飾,尺寸為60厘米乘40厘米,懸於右襟,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與tt)所述者相同。
vv)節日制服繩(圖三十七)
金色繩,金色金屬垂飾,尺寸為60厘米乘40厘米,使用該繩之男性及女性人員應將之懸於節日制服多爾門外套之右臂。
xx)男性人員冬季多爾門外套(圖三十八)
深藍色呢絨;如圖所示,開領,前面以四個金屬大鈕扣扣合,第一個位於衣領交匯處,每個鈕扣相隔一定距離,以便腰帶可置於第三及第四個鈕扣之間。
前有四個西部蓋式貼式口袋,襟部口袋中央有工字褶,口袋尺寸為12.5厘米乘15厘米,下部口袋為17厘米乘22厘米,有風箱褶,袋蓋以金屬小鈕扣扣合,後中心綫自腰下至衣邊有一個中心開叉;如圖所示,袖子有寬8厘米之直筒翻折貼邊,以兩個金屬小鈕扣扣合,第一個距袖邊4.5厘米,第二個距第一個6厘米,肩上有兩個同一布料之小型固定帶耳,可放置堅硬肩章;如圖所示,警官/消防官之多爾門外套,在每一袖口貼邊上緣有一以銀色 綫繡成之飾帶,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金色飾帶。
zz)女性人員冬季多爾門外套(圖三十九)
與男性人員所使用者相似,但應作出適當配合;如圖所示,前面自肩至下部口袋有垂直褶,上部口袋為11厘米乘14厘米,下部口袋為15厘米乘19厘米,警官/消防官之多爾門外套,袖口貼邊上緣有一以銀色 綫繡成之飾帶,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金色飾帶。
aaa)男性人員夏季多爾門外套(圖四十)
白色人字斜紋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微掐腰,自衣領處往下扣密,有硬襯立領,直角衣領高4厘米,並以兩個鈎扣鈎合,且裡面有布片;前有五個大鈕扣,外套長度應足以遮蓋臀部,袖子有寬8厘米同一布料之貼邊,有四個貼式口袋,兩個在襟部,稍低於第二個鈕扣,高14厘米寬12厘米,袋蓋高4厘米;兩側口袋位於最低一個鈕扣之水平 綫下,高20厘米寬16厘米,袋蓋高6厘米,肩部有兩個同一面料之小型固定帶耳,可放置堅硬肩章,背部有一後中心綫,及兩條僅在袖籠處有彎道但垂直至衣邊之褶。
bbb)女性人員夏季多爾門外套
白色人字斜紋布,式樣如圖三十九所示,肩部有兩個同一布料之小型固定帶耳,可放置堅硬肩章,背部有一後中心綫,及兩條僅在袖籠處有彎道但垂直至衣邊之褶。
ccc)男性人員節日多爾門外套(圖四十一)
白色人字斜紋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微掐腰,自衣領處往下扣密,有硬襯立領,立領有深藍色襯裡且有金色綫裝飾四周,直角衣領高4厘米並以兩個鈎扣鈎合,且裡面有布片,衣領上有部隊之銀色圖徽;前面以五個銀色金屬鈕扣扣合,長度應足以遮蓋臀部,肩帶屬同一布料,上可放置深藍色布料之其他肩章,四周有以金色 綫繡成之飾邊,肩帶靠近衣領之一端底部有一銀色金屬鈕扣,另一端有相應之警官/消防官職位標誌,袖子有同一布料之貼邊,貼邊飾有深藍色布料;如圖四十一及四十二所示,袖子上有兩個銀色金屬鈕扣,第一個距袖邊3厘米,第二個距5厘米,背部有一止於後中心開叉之後中心 綫,以及兩條僅在袖籠處有彎道但垂直至衣邊之褶,襯裡為白色人字斜紋布,袖子亦有襯裡。
樂隊中之警員及副警長之制服,應在肩帶鈕扣之另一邊使用金色專業標誌。上述人員所使用之職位標誌應置於:
- 副警長,在袖子上,距貼邊尖頂3厘米;
- 警員,在袖子上,標誌尖頂指向肩且距肩綫15厘米。
ddd)女性人員節日多爾門外套(圖四十二)
布料與男性人員制服之面料相同,但式樣及扣合方式應配合女性人員之衣著。
eee)練功服(圖四十三)
象牙色棉凹凸織物及斜紋嗶嘰,袍背有一高22厘米寬35厘米之加固層,且延長至前面腰高處;前面以寬6厘米之斜紋嗶嘰裝飾,裡面有一條加固前部延長部分之繩子,袖子為同一布料之斜紋嗶嘰,在靠近袖籠及脅部處有一加固層。腰帶長240厘米寬4.5厘米,褲子布料為棉斜紋嗶嘰,褲腰內有同一布料之調節帶穿過,褲腰前面下側有一搭扣帶,褲子內部膝蓋處有一約高23厘米寬18厘米之加固層。
fff)體育服(圖四十四)
上衣 - 深藍色薄針織物,前面有一條止於衣領盡頭之尼龍拉鏈,及兩個附拉鏈之垂直口袋,開口為14厘米,肩部有同一布料之肩帶,寬4厘米且在靠近衣領處扣合。
褲 - 深藍色薄針織物,褲腰有寬1厘米之鬆緊帶,且以回針縫使褲腰處起皺,褲腳有貼邊,後右側有一口袋。
ggg)工人服(圖四十五)
藍色棉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翻領,前面以六個塑膠大鈕扣扣合,第一個位於衣領上,襟部有兩個貼式口袋,下部亦有兩個口袋,襟部口袋有袋蓋,袋蓋上有釘於外面之小鈕扣,下部口袋位於褲子脅 綫處;如圖所示,後面亦有一口袋,肩帶寬4.5厘米,長度與肩寬相配合,靠衣領一端有一鈕扣;在工場或工作性質要求之情況下使用。
hhh)帽繩(附件A- 帽舌及帽繩)
絲綫或尼龍繩綫,直徑0.5厘米;如圖所示,有三顆松果狀物件,兩頭有作為配件之金屬小鈕扣,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之警官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尚未確定屬於任何部隊之學員,所使用之帽繩為銀色,消防隊消防官所使用者為金色,其他人員所使用者為藍色。
iii)海上毛織帽(圖四十六)
深藍色毛織物,與工作情況相配合;由在船上工作之人員使用。
jjj)領帶(圖四十七)
平滑布料,深藍色,不反光,普通式樣。
lll)雨衣(圖四十八)
布料為深藍色,橡膠襯裡,無袖,前面以五個鈕扣扣合,有門襟遮蓋,衣領處有搭扣帶,以鈕扣扣合;如圖所示,另有大檐帽之防雨套作為配件。
mmm)結帶(圖四十九)
布料為深藍色絲;如圖所示,為方角。
nnn)警官/消防官白手套(圖五十)
以平滑小羊皮製成,以手套扣扣合。
ooo)副警長/副區長、警員及消防員白手套(圖五十)
以白棉綫或彈力尼龍綫製成。
ppp)長統手套(圖五十一)
白色皮革,手背三條綫縫距貼邊5厘米,貼邊高23厘米,開口約寬16厘米。
自小指根至貼邊開口有一小風箱褶,手套內側有一可作調節用且具金屬扣環之帶子。
qqq)警官/消防官黑手套(圖五十)
平滑小羊皮,以黑色手套扣扣合。
rrr)副警長/副區長、警員及消防員黑手套(圖五十)
棉綫或彈力尼龍綫。
sss)女性人員襪
奶白色尼龍褲襪,與有裙子之制服一同使用。
ttt)體育襪
白色針織綫,85%壓克力,15%聚醯胺,且有三條同一面料之深藍色飾邊。
uuu)白短襪
白色平滑面料。
vvv)黑短襪
黑色平滑面料。
xxx)冬季裙(圖五十二)
布料為深藍色,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下襬較寬,裙腰高3.5厘米,以長17厘米之拉鏈在後面拉合,兩側脅綫處有口袋,裙腰上有四個寬2.5厘米長5.5厘米之帶耳。
zzz)夏季裙(圖五十二)
布料為深藍色特麗綾,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式樣與圖五十二所示者相同。
aaaa)警官/消防官裙(圖五十二)
布料為白色人字斜紋布,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式樣與該圖所示者相同。
bbbb)節日制服裙(圖五十三)
布料為深藍色,布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音,下襬較寬,以長17厘米之拉鏈在後面拉合,兩側脅綫自裙腰至裙邊,各有一條寬3厘米以金色綫織成之寬飾邊,飾邊中間有一條寬0.4厘米之紅色細飾邊;如圖所示,脅 綫處有口袋。
cccc)孕婦裙(圖五十四)
布料與在當季使用之裙子之布料相同,有肩帶;如圖所示,有領口,前部袖籠有滾退,前面有抵肩及工字褶,後面有至腰下15厘米之拉鏈。
dddd)鞋(圖五十五)
黑色光滑牛仔皮,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鞋後踵上有一綫縫,以黑色鞋帶穿過五對鞋孔束綁。
eeee)女性人員鞋(圖五十六)
黑色牛仔皮;如圖所示,式樣和諧,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小鞋跟,鞋跟高3.5厘米。
ffff)男性人員鞋(圖五十五)
白色牛仔皮;如圖五十五所示,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
gggg)女性人員鞋(圖五十六)
白色牛仔皮;如圖所示,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小鞋跟,鞋跟約高3.5厘米。
hhhh)體育鞋
白色帆布,鞋底及鞋頭為橡膠,四周有橡膠加固層。
iiii)海上鞋
黑色帆布,防滑鞋底。
jjjj)男性人員節日制服鞋(圖五十五)
黑色漆皮;如圖所示,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
llll)女性人員節日制服鞋(圖五十六)
黑色漆皮;如圖所示,式樣和諧,鞋頭與鞋身以一接縫連接,小鞋跟,鞋跟約高3.5厘米。
一、標誌及圖徽用於識別軍事化人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及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之職位、專業、職級、職務及其所屬之部隊及機構。
二、以下依字母順序編排且規定於本法規附件M之標誌及圖徽,應具備下列特徵:
a)職務臂章(圖五十七)
根據各部隊及機構之內部工作規章制定;如圖所示,布料為法蘭絨,寬10厘米,有兩條布帶,其上有可調節之扣環,使用於左臂。
b)襟章
如圖所示已核准之式樣,可佩戴於多爾門外套、上衣、愛諾瑞克外套、毛織衫、襯衫之左側,與襟部口袋同高,固定於橢圓形黑色牛仔皮上,但在穿著節日制服時,可直接固定於多爾門外套上。
- 銀色-由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員及副警長使用。
- 銀色,有盾牌及各部隊名稱之金色圓形物件-由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司及警司以下職位之警官使用;治安警察廳之襟章上之MACAU字樣亦為金色。
- 金色 - 由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其他警官使用,以及由消防隊、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人員在穿著節日制服時使用。
c)下列部隊及機構之襟章應為:
治安警察廳 - 以金屬製成,式樣與尺寸如圖五十八所示,與已核准之標誌相同。
水警稽查隊 - 以金屬製成,式樣與尺寸如圖五十九所示,與已核准之標誌相同。
消防隊 - 以金屬製成,式樣與尺寸如圖六十所示,與已核准之標誌相同。
三、標誌(盾牌)應與依法核准之標誌相符,佩戴於多爾門外套、愛諾瑞克外套、上衣及襯衫之右襟口袋中央。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以金屬製成,式樣與尺寸如圖六十一所示,與已核准之標誌相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 - 以金屬製成,式樣與尺寸如圖六十二所示,與已核准之標誌相同。
四、領章應具備下列特徵:
a)指揮及領導職務
由擔任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隊長、廳長/校長、司長、副隊長、副廳長/副校長、副司長職務之警務總長/一等區長使用。
- 隊長、廳長/校長、司長(圖六十三)
以銀色金屬製成,尺寸如圖所示;上有兩片平行浮雕葉片及浮雕邊飾,佩戴於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以代替各部隊之領章;消防隊人員之領章,以金色金屬製成。
- 副隊長、副廳長/副校長、副司長(圖六十四)
以銀色金屬製成,尺寸如圖所示;中央有一片浮雕葉片,有浮雕邊飾,佩戴於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以代替各部隊之領章;消防隊人員之領章,以金色金屬製成。
b)高級編制及一般編制
治安警察廳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六十五所示,由治安警察廳之星組成,直徑2厘米,佩戴於制服C及C1之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
水警稽查隊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六十六所示,由水警稽查隊之錨組成,長2厘米,佩戴於制服C及C1之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
消防隊 - 如圖六十七所示,由相距2厘米之兩把小斧及長2厘米之火炬組成,小斧交叉且由一條金色或銅色飾帶環繞,並置於火炬後面,佩戴於制服C及C1之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
c)機械編制
治安警察廳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六十九所示。
水警稽查隊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六十九所示。
d)無綫電編制
治安警察廳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七十所示。
e)音樂編制
治安警察廳 - 以銀色金屬製成,如圖七十一所示。
f)其他編制
其他將設立之編制應以相同規定規範。
g)學員 - 根據圖六十八及已核准之式樣,為一個銀色金屬製成之“E”字,佩戴於制服C及C1之多爾門外套、上衣及襯衫之衣領。
h)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 - 根據圖七十二及已核准之式樣,為銀色金屬製成之縮寫FSM;在實習期間可使用有關部隊之圖徽。
五、標誌:
a)在用於指明所屬指揮部、廳、單位及組織附屬單位時,應佩戴於右臂距肩6厘米處:有關指揮部及司有權限核准該等標誌。
b)在用於指明專業時,應佩戴於右襟口袋以上;有關指揮部及司有權限核准該等標誌。
c)在用於指明官方語言時-如為葡文;如圖七十三所示,人員肩章上之編號應置於一塊寬2厘米長4.4厘米之底座上,底座顏色為葡國國旗上之紅綠兩色;有關指揮部及司有權限核准該等標誌。
澳門保安部隊中絕大多數人使用中文,故在此情況下將無該等標誌。
d)在用於指明非官方語言之外國語言時,如圖七十四所示,由所講語言之國家之國旗組成;僅已完成語言課程者或已通過語言考試者可佩戴該等標誌,佩戴於左袖距肩綫13厘米處;有關指揮部及司有權限核准該等標誌。
六、職位標誌應遵守下列一般規定:
a)組成
- 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之警務總長及副警務總長之標誌-圖徽及數顆六角星,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相交之兩條繩鞭,六角星中央分別有“CPSP”及“PMF”字樣;尺寸及布置如圖七十五及七十六所示。
- 消防隊總區長及副總區長之標誌 - 圖徽及數個渦輪,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相交之兩把小斧;尺寸及布置如圖七十五及七十六所示。
- 其他警官及消防官之標誌 - 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之標誌為星及一片棕櫚葉,消防隊用渦輪及一片棕櫚葉;布置如圖七十七至七十九所示。
- 準警官/準消防官-如圖八十所示,為寬1厘米之金色光亮條桿。
- 學員-如圖八十一所示,為數顆六角星,四周之黑布料上有金色刺繡裝飾。
- 副警長/副區長-如圖八十二所示,以銀色綫或金屬綫繡邊裝飾之條桿。
- 高級警員、一等警員、消防長、警員、消防員及正在實習之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如圖八十三至八十五所示,為尖頂向上之紋章。
b)使用多爾門外套時:
- 警官/消防官 - 如圖七十五至七十九所示,標誌固定於肩章上,且邊緣部分凸起。
- 準警官/準消防官 - 如圖八十所示,標誌固定於右邊袖子上。
- 學員-如圖八十一所示,標誌固定於袖子上。
- 樂隊人員之標誌應以下列方式佩戴:
- 具副警長或副警長以上職位之人員應佩戴在距貼邊尖頂3厘米之貼邊上。
一 具警員及高級警員職位之人員,其標誌之尖頂應指向肩部,且應佩戴於臂上距肩綫15厘米處。
c)警官/消防官標誌
- 警務總長(圖七十五)
一個銀色圖徽及三顆以銀色綫或銀色金屬綫繡邊之六角星。
- 總區長(圖七十五)
如圖七十五所示,為一個金色圖徽及三個以金色綫或金色金屬綫繡邊之渦輪。
- 副警務總長(圖七十六)
與(1)相同,但如圖所示,僅有兩顆星。
- 副總區長(圖七十六)
與(2)相同,但如圖七十六所示,僅有兩個渦輪。
- 警司(圖七十七)
如圖所示,以銀色綫或銀色金屬綫繡邊之三顆六角星,星下有一片棕櫚葉。
- 一等區長(圖七十七)
如圖所示,以金色綫或金色金屬綫繡邊之三個渦輪,渦輪下有一片金色棕櫚葉。
- 副警司(圖七十八)
與(5)及(6)相同,但如圖所示,僅有兩顆星或兩個渦輪。
- 警長/區長(圖七十九)
與(5)及(6)相同,但如圖所示,僅有一顆星或一個渦輪。
d)準警官/準消防官標誌(圖八十)
如圖所示,為寬1厘米之金色光亮條桿,應置於肩章之對角綫上。
e)學員標誌(圖八十一)
在多爾門外套每邊袖子上,應佩戴數目與課程之已修讀年數相同之星,且於距袖口5厘米處與袖口平行;如圖所示,左邊肩章之職位標誌之位置上有一顆星,右邊肩章之職位標誌之位置上有數目與課程之已修讀年數相同之星。
f)副警長/副區長標誌(圖八十二)
如圖所示,為一以銀色綫或銀色金屬綫繡邊之條桿;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金色。
g)警員標誌
- 高級警員、一等警員及消防長(圖八十三)
如圖所示,為三條尖頂向上之紋章,寬0.5厘米,間距0.2厘米,以銀色綫或銀色金屬綫繡邊,紋章下有編號;消防隊人員所使用之標誌之繡邊為金色。
- 警員及消防員(圖八十四)
與(1)相同,但如圖所示,僅有兩個寬0.4厘米,間距0.2厘米之紋章,其下有編號;消防隊人員所使用之標誌之繡邊為金色。
h)實習人員標誌(圖八十五)
為寬0.4厘米之紋章;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銀色,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金色。
i)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人員標誌(圖八十六)
在實習前之受訓期使用,為鋼藍色肩章,繡有縮寫字母FSM。
七、大檐帽及貝雷帽之圖徽
a)警官/消防官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所使用之圖徽有繡邊。
b)以金屬製成;消防隊人員所使用者為金色,其他人員所使用者為銀色。
水警稽查隊 - 按已核准之標誌(圖八十七)
治安警察廳 - 按已核准之標誌(圖八十八)
消防隊 - 按已核准之標誌(圖八十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按已核准之標誌(圖九十)
八、船形帽圖徽(圖六十八)
僅得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使用;如圖所示,為一個“E”字。
九、大檐帽之帽檐(附件A)
十、名牌
為一塊以GRAVOPLAY製成之名牌,藍色底,白色邊緣,白色葡文姓氏及/或中文姓名,以一個安全別針固定於右襟袋蓋上,可在穿著制服B、B1、C及C1時使用;穿制服D及行動服時,該牌可由壓合帶或縫合帶代替。
十一、領帶夾
為以黃色金屬製成之銷子,其上有縮寫字母FSM。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得使用下列裝備:
a)手銬(圖九十一)
兩個鍍鉻或鍍銀金屬扣環,每個扣環由兩個附鎖之半圓形物體組成,且以兩個金屬環連接;置於黑皮盒內;應由有關部隊隊長或廳長規定如何使用。
b)哨子(圖九十二)
如圖所示,以鍍鉻或鍍銀金屬製成。
c)防護頭盔(圖九十三)
以堅硬防撞材料製成,白色,有下巴帶及白色堅硬帽舌,頭盔前部上方有所屬部隊之圖徽,兩側有“POLICIA”、“PMF”或“CB”字樣。
d)警棍-式樣由上級核准。
e)節日制服皮包(圖九十四)
黑色漆皮,兩側有風箱褶,包前有10厘米之包蓋,距包蓋下緣2厘米處有卯合扣,距3厘米處有一面四周包以牛仔皮之鏡子。
f)皮包(圖九十五)
黑色牛仔皮,包帶可調節,有襯裡,內分兩格且有袋子。
g)白色皮包
與f)所述者相似,與準警官/準消防官及警官/消防官穿著之白色制服一同使用。
h)身分資料包
黑色,面料式樣為規章內所規定者,內有所屬部隊之襟章。
i)警官/消防官寬腰帶(圖九十六)
黑色皮革,經拋光,寬5厘米,皮帶環及扣環為鍍鉻金屬,形狀及裝飾如圖所示;治安警察廳交通廳人員之扣環為白色,消防隊人員之扣環為黃色鍍鎳金屬,且有兩個分別置於左側及後部之金屬環。
j)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寬腰帶(圖九十七)
黑色皮革,經拋光;如圖所示,寬5厘米,皮帶環及扣環為鍍鉻金屬;治安警察廳交通廳人員之扣環為白色,消防隊人員之扣環為黃色鍍鎳金屬,且有兩個分別置於左側及後部之鍍銀金屬環。
l)外槍套(圖九十八)
黑色皮革;如圖所示,以卯合扣扣合;交通警察所使用者亦屬同一式樣,但為白色。
m)內槍套
式樣由各部隊隊長或廳長核准,且符合行動時之要求。
n)反光背心(圖九十九)
布料為橙色壓克力;如圖所示,有黃色反光橫條紋。
o)救援繩索(圖一百)
白色尼龍繩及西沙勾麻繩,約長6米,直徑9至11毫米,其中一頭有一個不銹金屬扣環;與行動服一同使用。
p)消防隊行動服包括:
- 行動外衣(圖一百零一)
以防水及防火材料製成,藍色,在滅火或其他災難情況下使用。
如已核准之式樣所示,前後均有反光條紋。
- 消防靴(圖一百零二)
以橡膠或類似材料製成,黑色,防滑鞋底,耐化學物質,不導電,約高40厘米,有黃色反光條紋;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鞋頭及鞋邊有鋼製保護片。
- 行動靴(圖一百零三)
以硝皮製成,防水,黑色,半高統,鞋頭及鞋後踵有加固層,鞋底為橡膠,有坑紋,兩側有易扣扣環。
- 消防頭盔
以堅硬材料製成,消防官所使用者為白色,其他人員所使用者為黃色,防撞,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護眼罩以防熱材料製成,可脫除,頭盔前部有消防隊標誌,兩側有職位標誌。
- 手套
黃色皮革,長統;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
- 電筒
以不碎及不易燃金屬製成,防水,檸檬黃色;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
- 消防寬腰帶(圖一百零四)
白色帆布,約寬8厘米,有兩個不銹金屬扣環,左環為橢圓形,右環為三角形;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
q)治安警察廳(CPSP)特警處(DI)之行動服包括:
- 上衣(圖一百零五)
以棉、聚酯纖維、尼龍及其他防火材料製造,深藍色,半高領,前面有以兩個塑膠鈕扣扣合之邊條;如圖所示,長袖,袖子及衣邊有貼邊,前面有拉鏈及兩個附拉鏈之口袋,腋窩有開口。
- 褲(圖一百零六)
布料與上衣布料相同;如圖所示,前面有拉鏈及四個附拉鏈之口袋,有背帶,褲腳有針織鬆緊帶。
- 背心(圖一百零七)
布料與上衣布料相同,有填充物及襯裡;如圖所示,前片以壓合帶壓合。
r)治安警察廳(CPSP)特別行動組(GOE)之行動服包括:
- 帽
黑色防火毛織品,式樣應配合行動時之情況。
- 工人服
黑色防火布料,式樣應配合開展行動時之情況。
- 手套
黑色薄羊皮。
- 行動靴
帆布或軟皮革,黑色,半高統,以鞋帶束綁,防滑鞋底,式樣應配合行動時之情況。
s)潛水服包括:
- 夏季服
以厚0.04厘米之氯丁橡膠製成,黑色,由上衣、褲、潛水鞋,及誇福帽或兜帽組成。
- 冬季服
以黑色橡膠製成,衣褲相連,配有潛水鞋。
- 面罩
黑色。
- 刀或匕首
防蝕鋼刀刃,塑料刀柄,一側為刀刃,另一側為鋸齒,刀匣以塑料製成,以帶子固定於腿上。
- 腳蹼
黑色,有用以固定之帶子。
t)哨子繩(圖九十二)
白色細麻繩,長30厘米;如圖所示,有四個松果狀物體,兩頭各有一個6厘米滑結,可穿於右肩。
u)槍繩(圖一百零八)
深藍色繩;與已核准之式樣相符;有兩個皮帶環,繩頭有一個固定槍支之彈簧夾;在展開行動時使用。
v)小斧
- 列隊行進小斧(圖一百零九)
木質斧柄,式樣如圖所示,斧刃及斧首尖均套以黃銅套,兩套以一皮帶相繫。
- 行動斧(圖一百一十)
橡膠斧柄,可承受15000伏特以下電壓,鋼刃硬度較大,且有皮盒保護;式樣如圖所示。
x)警棍套
黑色皮革,與警棍之式樣相配合;交通警察所使用者為白色。
z)無綫電通訊器
式樣為已核准者。
aa)為防護及為在行動中使用而分配之其他物料。
根據經隊長或廳長核准之式樣,在有許可之情況下使用。
一、制服名稱載於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內:
a)節日制服 - 附件B(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一);
b)制服A - 附件C(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四及一百一十五);
c)制服A1 - 附件D(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一十三);
d)制服B - 附件E(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四及一百一十五);
e)制服B1 - 附件F(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一十三);
f)制服C - 附件G (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及一百一十八);
g)制服C1 - 附件H (附件M之圖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一);
h)制服D - 附件I(附件M之圖一百二十二);
i)運動制服 - 附件J(附件M之圖一百二十三)。
二、制服之配備載於附件L。
三、圖載於附件M。
一、各類制服物品及標誌之個人配備及分配如下:
a)在澳門保安部隊內,首次配備應於開始修讀課程時分配,而補充配備則於學員進入第三學年時分配;
b)在提供地區治安服務時,在開始受訓時將獲分配首次配備,且將根據使用期在部隊內獲替換。
二、各類制服物品及標誌以及有關配備之分配數量,載於附件L。
三、得以使用條件及情況為理由,以直接替換方式替換各物品,而不受使用期約束。
四、附件L以外之物品,得以使用時之損耗為理由,透過部隊/機構之隊長、廳長/校長、司長之批示替換。
為使用制服之目的,使用夏季及冬季制服之開始日期應由總督以批示定出;該批示應公布於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職務命令上。
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得使用式樣由本規章規定之貝雷帽;除節日制服外,貝雷帽應與所有類型之制服一同分配。
a) 此等制服物品僅得由女性軍事化人員使用;
b) 此等制服物品得由交通廳人員,以及澳門保安部隊之雜役及信差使用;
c) 在治安警察廳內,此等制服物品由特警隊人員使用;
d) 此等制服物品得由警官/消防官,以及由在職及/或隸屬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學員使用。
a) 此等制服物品僅得由女性人員使用;
b) 此等制服物品得由交通廳人員,以及澳門保安部隊之雜役及信差使用;
c) 在治安警察廳內,此等制服物品由特警隊人員使用;
d) 此等制服物品得由警官/消防官,以及由在職及/或隸屬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學員使用。
a) 此等制服物品僅得由女性人員使用;
b) 此等制服物品得由治安警察廳交通廳人員使用;
c) 在治安警察廳內,此等制服物品由特警隊人員使用。
a) 此等制服物品得與制服D(連或不連襯衫)一同使用;
b) 除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外,得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此等制服物品。
(*) 已核准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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