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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達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零八年度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1.28 |
版數: | 1059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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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射擊中心及澳門科技大學足球場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1.28 |
版數: | 1059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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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潔服務”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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