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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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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鄭國明;

正選委員:李潔如;

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二、當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以下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東遠;

李天碩(財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7

刊登日期:

2007.4.18

版數:

262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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