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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鄭國明;
正選委員:李潔如;
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二、當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以下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東遠;
李天碩(財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4.18 |
版數: | 262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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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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