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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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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0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資訊設備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5

刊登日期:

2005.7.27

版數:

5009-50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0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簽訂「何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5

    刊登日期:

    2005.7.27

    版數:

    50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0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簽訂「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5

    刊登日期:

    2005.7.27

    版數:

    50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0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藝園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5

    刊登日期:

    2005.7.27

    版數:

    5011-501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116/SATOP/98號批示 - 免除公開競而投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仔市區之土地。
  • 第13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稱為“BT5”地段的土地。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1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5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05號案卷)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6/SATOP/98號批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Escola Multinacional Australiana — Macau — Companhia, Limitada 一幅位於氹仔島氹仔新城市中心,面積2,503平方米,稱為BT5地段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作學校及相關或補充活動設施的樓宇。該公司總址設於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0字樓“G”,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8冊第157頁第11223號。

    二、鑒於將開展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其對社會的重要性及配合行政當局制定擴大學校網政策的目的,故儘管由一間公司進行私校教育計劃,但該批給仍獲豁免繳付溢價金。

    三、根據由上述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利用的經濟財政可行性已由承批人證明,而土地利用的總期限應為三十個月,由該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即至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止,並應遵守該條款所定有關遞交圖則及開展工程的期限。

    四、此外,根據第六條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騰空土地及移走其上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

    五、儘管工程圖則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但承批人還未開展工程。根據承批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的信函,表示聘用進行地質勘探的公司被土地的佔有人阻止進行工程及要求作出賠償,由於就賠償一事未能達成協議,故向行政當局求助。

    六、為回應有關請求,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到現場視察,並於那時通知承批人的代表,倘工程人員遭恐嚇或被阻止進行騰空土地的工作,可請求治安警察協助,另外,該局其後亦就賠償事宜與土地佔有人舉行會議,但該等人士均沒有出席。

    七、土地工務運輸局應教育暨青年局的要求,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通知該局有關工程准照的進度情況及土地利用期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屆滿,但還未收到承批人延長期限的申請。

    八、因此,教育暨青年局根據於二零零二年發出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作出建議,認為儘管承批人已通知將於該年年底開始建校,亦應將該土地收回,以供其他辦學團體利用。

    九、然而,即使土地的利用又或是土地的騰空工作仍待進行,判給實體並不知悉承批人為了結束非法佔用而採取民事法例手段,以保障其權利。此外,承批人僅繳交了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零年的地租,而一九九八年、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的地租尚未繳交。

    十、就此情況,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批示,命令將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以便就該批給合同的失效或解除發表意見及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人。

    十一、承批人以在騰空土地的過程中遇到困難作為未能適時對有關土地進行利用的合理解釋,並透過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批准重新開展發給准照的程序,並承諾自核准申請的批示起計三個月內解決騰空土地及進行地質勘探等問題,以及自發出勘探土地的報告起計一個月內申請工程准照及於一年內完成工程。

    十二、基於教育暨青年局重申之前的反對立場意見,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意見,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駁回該申請,而有關程序則繼續進行。

    十三、上述事實明確顯示承批人無興趣或由其疏忽所造成,並可構成因不履行批給合同的譴責。基於土地所具有的公眾社會經濟功能,該功能要求土地變成生產單位,因此將批給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十四、誠然,自有當時稱為海外屬地的土地批給規範以來,尤其是在澳門,基於面積細小,需作特別注意,立法者不但著重透過核准所建議的利用及目的來控制土地的用途,同時亦注重土地的利用須在確實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因而制定相關的程序和(利用)完成的證明,並制定不遵守情況下的罰則,由處以罰款,以至宣告批給失效(以租賃制度批出)或收回土地(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

    十五、此外,僅在保證批給的土地被完全及適時地使用,方可確保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繼續發揮其社會功能。

    十六、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沒有履行合同,故應對其科處規定的罰則。

    十七、根據土地批給合同第十二條款第一款a) 項的規定,沒有遵守遞交圖則和第五條款訂定動工及竣工的期限,除終止處以罰款的最大延期外,還導致合同失效。

    十八、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承批人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十九、因此,根據教育暨青年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議,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由於承批人沒有在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第三條款的規定進行利用,因此根據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6/SATOP/98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第十二條款第一款a)項的規定,宣告該批給合同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由第116/SATOP/98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二條款第一款a)項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503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BT5地段,登記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1頁第22172號及標示在所附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67/89號地籍圖中,由第116/SATOP/98號批示規範,批予“Escola Multinacional Australiana — Macau — Companhia, Limitada”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承批人喪失根據合同第九條款規定已提交的保證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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