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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8/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12 |
版數: | 11119-1112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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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腦時代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財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統(直接磋商編號:0021-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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