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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Hume Whitehea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6/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3 |
版數: | 857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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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童軍總會簽訂“承辦「國防教育營」活動”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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