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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月二十九日第22/83/M號訓令許可萬裕銀行公共企業在澳門設立分支,鑑於該分支擬主要從事離岸銀行業務,故根據當時之法律架構,應受特別制度約束。
由於公佈了制定離岸銀行業務本身法律制度之五月四日第25/87/M號法令,經萬裕銀行分支申請,且透過一月十一日第4/88/M號訓令許可,該分支自然轉為離岸銀行單位。
因該信用機構之私有化,該行董事會以經濟方面之理由,決定結束其澳門離岸分支,遂申請取消有關許可。
基於此;
鑑於萬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其澳門離岸分支之業務;
鑑於該銀行已向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遞交有關結束業務之帳目,並確保根據法律規定將之公開;
鑑於從萬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地區承擔之債務而產生之權利已有保障;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後;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之權能及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132/91/M號訓令作條文修改後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下令:
第一條——根據一月二十九日第22/83/M號訓令而給予住所在里斯本之萬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地區從事銀行業務之許可,以及根據一月十一日第4/88/M號訓令,上述許可轉為給予該銀行以離岸銀行單位經營之許可,均予以取消。
第二條——本訓令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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