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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二條c)項、第六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之房屋予下列家團:
(一)居於擬興建基礎建設或已納入木屋清拆計劃之土地上之非常規房屋之家團;
(二)居於臨時房屋中心及青洲災民中心之家團;
(三)居於擬進行重建及修繕工程的屬房屋局財產之樓宇的家團。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受經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3/SATOP/96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34/SATOP/91號批示約束、批給運順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之PS3地段之合同;
(二)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場海邊馬路第4地段之合同;
(三)受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9/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HB和HC地段之合同;
(四)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鄰近菜園涌北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五)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E/E2方形街區之合同;
(六)受經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5/SATOP/99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5/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製造廠巷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七)受經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0/SATOP/96號批示和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97/SATOP/97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40/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先進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楂度博士大馬路與馬交石巷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八)受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SATOP/97號批示約束、批給威得利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九)受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島鄰近地堡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受經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6/SATOP/98號批示修改的公佈的第171/SATOP/93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HJ地段之合同;
(十一)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4/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瑞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二)受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毛浩輯之澳門半島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三)受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約束、批給信託建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鴨涌巷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T1——$139,522.00(澳門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整);
——T2——$176,455.00(澳門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T3——$210,31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零叁佰壹拾元整)。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443.00(澳門幣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203,2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25,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
──T2──$ 233,2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66,2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
──T3──$ 278,2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整)至$ 306,2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貳佰元整)。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上款(四)項所指房屋:
——T2——$179,682.00(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整);
——T3——$202,142.00(澳門幣貳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整);
——T4—— $224,602.00(澳門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整)。
(五)上款(五)項所指房屋:
——T2—— $170,5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T4—— $319,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玖仟元整)至$363,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叁仟元整)。
(六)上款(六)項所指房屋:
——T2—— $179,682.00(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整);
——T3—— $202,142.00(澳門幣貳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整);
——T4—— $224,602.00(澳門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整)。
(七)上款(七)項所指房屋:
——T2—— $172,679.00(澳門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整)至$177,679.00(澳門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整);
——T3—— $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至$202,159.00(澳門幣貳拾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整)。
(八)上款(八)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4,617.00(澳門幣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整)。
(九)上款(九)項所指房屋:
——T1—— $132,9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整)至$147,9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整);
——T2—— $168,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至$193,9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元整);
—— T3——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至$238,5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整)。
(十)上款(十)項所指房屋:
——T2—— $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
——T3—— $215,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
(十一)上款(十一)項所指房屋:
——T01——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T2—— $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
(十二)上款(十二)項所指房屋:
——T1—— $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
——T2—— $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
——T3—— $210,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元整)。
(十三)上款(十三)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30%);
——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七十(70%)。
五、廢止八月二十日第49/GM/97號批示和八月二十三日第123/GM/99號批示。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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