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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 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運動醫學中心冷氣系統檢查、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8/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17 |
版數: | 899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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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 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營運規劃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8/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17 |
版數: | 8992-899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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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盧麗卿;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廖華基;
(三)檢察院代表陳曉惠;
(四)警察總局代表Mário António Lameiras(林東尼);
(五)海關代表黃國松;
(六)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代表梁偉明;
(七)澳門戒毒康復協會代表Augusto Paulo Valente Nogueira;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孔惠榕;
(九)澳門基督教青年會代表關淑鈴;
(十)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代表李國豪;
(十一)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阮美芬;
(十二)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洪光;
(十三)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代表白琪文;
(十四)潘志明;
(十五)鄭炳樞;
(十六)施綺蓮;
(十七)尹一橋;
(十八)呂錫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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