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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請查閱:第1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通過的第1132(1997)號關於塞拉利昂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譴責塞拉利昂軍事政變的1997年5月27日(S/PRST/1997/29)、1997年7月11日(S/PRST/1997/36)和1997年8月6日主席聲明(S/PRST/1997/42),
注意到1997年6月2日至4日在津巴布韋哈拉雷舉行的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第三十三屆首腦會議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決定,
又注意到1997年6月26日在幾內亞科納克裏舉行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外交部長會議所發表的關於塞拉利昂的公報(S/1997/499)、1997年7月30日西非經共體塞拉利昂問題四國外交部長委員會(西非經共體委員會)的宣言(S/1997/646)、1997年8月28日和29日在阿布賈舉行的西非經共體首腦會議的最後公報和首腦會議上發表的關於制裁塞拉利昂軍政府的決定(S/1997/695,附件一和二),
還注意到1997年10月7日秘書長的信(S/1997/776),
表示充分支援和贊賞西非經共體委員會所作的調解努力,
重申《阿比讓協定》(S/1996/1034)仍然是塞拉利昂和平、穩定與和解的可行框架,
痛惜軍政府未採取步驟恢復民選政府、回到憲政秩序,
嚴重關切塞拉利昂1997年5月25日軍事政變後暴力行為持續不斷,人民生命受到損失,人道主義狀況不斷惡化,並對鄰國帶來影響,
認定塞拉利昂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要求軍政府立即採取步驟,在塞拉利昂放棄權力,為恢復民選政府、回到憲政秩序讓路;
2.重申呼籲軍政府終止一切暴力行為,對於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給塞拉利昂人民停止一切干涉;
3.表示強烈支援西非經共體委員會為解決塞拉利昂危機所作的努力,並鼓勵它繼續設法,包括通過恢復談判,以達成和平恢復憲政秩序;
4.鼓勵秘書長通過其特使與西非經共體委員會合作,協助尋求和平解決危機的辦法,並為此目的努力爭取與危機當事各方恢復討論;
5.決定所有國家均應不讓依照下文第10(f)段所指定的軍政府成員及其成年家屬入境或過境,但下文第10段所設委員會可為核實的人道主義目的或與上文第1段相符的目的核准這種人入境或過境某一特定國家,並且本段任何規定不使一國承擔拒絕本國國民入境的義務;
6.決定所有國家均應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塞拉利昂出售或供應石油和石油產品以及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和上述物資的備件,不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
7.決定下文第10段所設委員會可根據無異議程式逐案核准:
(a)塞拉利昂的民選政府申請向塞拉利昂進口石油或石油產品;
(b)任何其他政府或聯合國機構申請為核實的人道主義目的或為西非經共體軍事觀察組(西非觀察組)的需要而向塞拉利昂進口石油或石油產品;
但須作出有效監測運送情況的可接受的安排;
8.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採取行動,授權西非經共體與塞拉利昂民選政府合作,確保嚴格執行本決議有關供應石油和石油產品以及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的規定,包括必要時按照適用的國際標準截停入境的海運船舶,以檢查核實其貨物和目的地,並籲請各國在這方面同西非經共體合作;
9.請西非經共體每30天向下文第10段所設委員會通報按上文第8段規定進行的一切活動;
10.決定按照其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安全理事會的一個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負責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及提出意見和建議:
(a)向所有國家索取關於本國所採行動的進一步資料,以期有效執行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的措施;
(b)審議各國提請其注意的關於違反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對違規情況建議適當措施;
(c)向安全理事會定期提出報告,載列它所收到指控違反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在可能情況下指明據報從事此種違規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在內;
(d)頒布可能需要的準則,以促進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措施的執行;
(e)迅速審議按照上文第7段要求核准進口石油和石油產品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f)迅速指定哪些軍政府成員及其成年家屬按照上文第5段不准入境或過境;
(g)審查依照上文第9段和下文第13段提出的報告;
(h)就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措施的執行與西非經共體委員會聯絡;
11.要求所有國家以及所有國際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無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在上文第5和第6段的規定生效之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
12.請秘書長向上文第10段所設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作出必要安排;
13.請各國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向秘書長報告它們為實施上文第5和第6段的規定而採取的步驟;
14.請所有有關各方,包括西非經共體、聯合國和其他國際人道主義機構,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作出適當安排,致力確保這類援助符合當地需要並安全運交原定受援者和由其使用;
15.敦促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金融機構協助區域內各國應付由於塞拉利昂難民湧入而造成的經濟和社會後果;
16.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初次報告,說明上文第1段的遵行情況,然後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每60天提出報告,說明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塞拉利昂的人道主義狀況;
17.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180天,如果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的各項措施尚未根據下文第19段的規定而終止,安理會將根據秘書長的最新報告,對這些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軍政府為遵守上文第1段而採取的任何步驟進行徹底審查;
18.敦促所有國家提供技術和後勤支助,以協助西非經共體履行其執行本決議的職責;
19.表示打算在上文第1段的要求獲得遵行後終止上文第5和第6段規定的措施;
20.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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