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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紐約通過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修正案的接受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修正案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一、第八條第6款修改為:“聯合國秘書長應為委員會有效履行《公約》規定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各種便利。”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7款:“根據本《公約》設立的委員會的委員們應在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根據大會決定的條件獲得聯合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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