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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一條——為着向公鈔局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下列法規不再在本地區生效:
a) 根據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號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號命令第十五條。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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