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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嘉獎治安警察局副警長梁錦標(編號179901),他自履行警務人員職責以來,一直表現出色。
對各項交付的工作均表現出專心致志及敬業樂業,而且不斷自我增值以加強警務及日常方面的知識。他所具備的專業素質及傑出的辦事能力,足以應付艱巨的警務工作要求及挑戰。
再者,他是一位工作態度認真的副警長,其出色的工作表現有助提高治安警察局的形象及威望。綜上所述,因工作表現突出及出類拔萃,現對副警長梁錦標(編號179901)作出公開嘉獎。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9/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2 |
版數: | 1066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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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及「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車輛(直接磋商編號:0016-AQ/DFP/2008)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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