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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合工程集團簽訂「VT0馬路與NR3回旋處間之VU3.1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1/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2.12 |
版數: | 693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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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軒宇通訊有 限公司”訂立有關“數據安全中心的設計和建立”使用交收及 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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