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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網高創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亭系統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1/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1-1077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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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資訊網絡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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