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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被特許人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請求修改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的一項規定;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贊同意見;
經濟事務政務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並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職權,下令:
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第三章第六節第八十五款修改如下:
85. 應向出示中獎彩票的持票人支付彩金。
須在中獎日起計三十日內的任一賽事日,在跑狗場或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指定的地方出示中獎彩票或提出退款的請求,以便獲得付款。
如投注人出示撕破或無法清楚辨認內容的彩票,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保留拒絕向其支付彩金的權利。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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