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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90/M號訓令

第121/90/M號訓令

六月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被特許人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請求修改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的一項規定;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贊同意見;

經濟事務政務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並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職權,下令:

獨一條

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第三章第六節第八十五款修改如下:

85. 應向出示中獎彩票的持票人支付彩金。

須在中獎日起計三十日內的任一賽事日,在跑狗場或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指定的地方出示中獎彩票或提出退款的請求,以便獲得付款。

如投注人出示撕破或無法清楚辨認內容的彩票,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保留拒絕向其支付彩金的權利。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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