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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相互作出通知,就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之生效,已完成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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