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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澳門房屋司現有來自房屋發展合同回報單位的經濟房屋財產,其數量遠超出以租賃方式分配予提出申請並符合資格的貧困家庭所需者。
另外,有關方面正展開一連串必須工作,騰空目前被非正規屋宇佔據的土地,以便日後重新利用。該等土地的佔據者則希望購買經濟房屋,以獲得安置。
上述土地的利用,不僅對土地所在區域的發展重要,對該區居民以及延續為本地區制定之房屋及基建政策也殊有意義。因此,落實上述土地的利用不僅明顯屬公共利益,而且急不容緩。
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針對該等房屋的分配,定出了較為靈活的方式,務求能隨時因應需求而決定以租賃方式分配或出售。
鑒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興建出售之房屋,不論已落成或興建中,其數量均未能滿足需求。
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命令:
一、 許可房屋司出售第二款所指房屋予居於計劃興建基礎建設或已納入木屋清拆計劃土地上之非正規屋宇之家團。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a) 批給新建華建築發展有限公司之黑沙灣新填海區E方形街區之合同;
b) 批給東方基金會之工廠巷與牧場街之間一幅地段之合同;
c) 批給南方建築及房地產有限公司之黑沙灣海邊馬路與東北大馬路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d) 批給先進投資有限公司之馬道博士大馬路與馬交石巷袋形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e) 批給威峰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石排灣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f) 批給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地堡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 項所指房屋:
T2 ——澳門幣170,500.00
b) 上款b項所指房屋:
T2 ——澳門幣179,682.00
T3 ——澳門幣202,142.00
T4 ——澳門幣224,602.00
c) 上款c項所指房屋:
T2 ——澳門幣184,500.00
T3 ——澳門幣206,200.00
d) 上款d項所指房屋:
T2 ——澳門幣181,680.00
T3 ——澳門幣203,050.00
e) 上款e項所指房屋:
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4,617.00
f) 上款f項所指房屋:
T1 ——澳門幣140,000.00
T2 ——澳門幣180,000.00
T3 ——澳門幣210,000.00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預約買賣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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