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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2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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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egainfo Limited”(萬佳訊有限公司)簽訂向教育暨青年局各從屬機構及附屬單位提供“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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