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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無線電通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 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8/2009 |
刊登日期: | 2009.9.23 |
版數: | 12122-1212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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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峰美食」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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