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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和續後數條、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飛能便度街,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10129號,面積3,633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作商業和公共停車場的樓宇。
二、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蛤巷,其上建有15號樓宇,登記面積為60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5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446號的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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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42.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6/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創盈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創盈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4-36號廠商會大廈1字樓D,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684(SO)號,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呈交申請書,請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飛能便度街,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10129號,面積3,633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和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根據所提交的圖則,由於該工程準備興建一個供私家車和大型旅遊車停泊的停車場,故一方面可以解決因大量遊客參觀氹仔住宅博物館而導致的交通問題,同時在該區興建一個消閒商場,亦可以為旅遊業提供一個新的支援服務中心。
三、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公共停車場和旅遊車的泊車區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此外,申請公司將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位於澳門半島蛤巷,其上建有15號樓宇,登記面積為60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5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9冊第189頁第21446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90751G號的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上述土地更正後的面積為50平方米,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發出的第3566/1991號地籍圖中,將被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六、基此,並鑒於該項目對旅遊業和解決交通問題帶來的裨益,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批給申請發出贊同意見並編制合同擬本。根據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提交的聲明書,申請人已同意合同的條件。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將批出土地的面積為3,63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4108/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根據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交由羅志昌,已婚,居於澳門布魯塞爾街242號恆基花園第一座11字樓“D”和鄧永鴻,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門東望洋街15號友聯大廈21字樓“A”,分別以創盈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A組董事和C組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該公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2)項所述的分期繳付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發出的第44/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38234),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二、由本批示核准的贈與受在財政局簽訂的公證契約規範。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
1)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飛能便度街,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10129號,面積3,633(叁仟陸佰叁拾叁)平方米,價值為$22,087,614.00(澳門幣貳仟貳佰零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整),以字母“A”標示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4108/1992號地籍圖中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2) 甲方接納乙方贈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位於澳門半島蛤巷,其上建有15號樓宇,登記面積為60(陸拾)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50(伍拾)平方米,價值為$83,850.00(澳門幣捌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發出的第3566/1991號地籍圖中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446號和所有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90751G號的土地的所有權,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批給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 商業 ...... 8,054平方米;
2) 公共停車場 ...... 6,064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繳付的年租為每平方米批給土地$15.00(澳門幣壹拾伍元整),總金額為$54,495.00(澳門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作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改為每平方米$7.50(澳門幣柒元伍角整)。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批給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限期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批給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日發出的第3566/1991號地籍圖中,登記面積60(陸拾)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50(伍拾)平方米的土地,並移走可能存在於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並在進行有關清拆之後,以素混凝土重鋪該土地。
2) 騰空以字母“A”、“B”、“C”及“D”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4108/1992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可能存在於該等地塊上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3) 根據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核准的第2001A025號正式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建造以下工程: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4108/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上,根據圖則的形狀興建具特色的公共樓梯及行人道;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的地塊上建造公共街道及進行斜坡穩固工程;
(3)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上進行景觀整治。
2. 上款3)項中(1)至(3)分項所述的工程應在第五條款所指的期限內完成。
3. 為執行第1款3)項中(1)至(3)分項所述的工程,乙方須編製有關圖則,並呈交甲方核准。
4. 由規範本批給和核准簽訂贈與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90(玖拾)日內,乙方必須將第一條款2)項所述的該幅已被騰空及無任何建築物,更正後面積為50(伍拾)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甲方,並進行移轉該土地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作物業登記。
5. 由發出使用准照起計30(叁拾)日內,乙方必須將兩個建築面積分別為4,933(肆仟玖佰叁拾叁)平方米及949(玖佰肆拾玖)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作有蓋及無蓋公共停車場用途的獨立單位交予甲方,並進行移轉上述單位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作物業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地產登錄。
6. 對第1款3)項中(1)至(3)分項所述的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當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7. 甲方保留只需透過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執行部分或全部第1款3)項中(1)至(3)分項所述的特別負擔的權利,但有關費用仍需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 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 第二次違反:$50,001.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違反:$100,001.00至$200,000.00;
4)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22,087,614.00(澳門幣貳仟貳佰零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1) $12,276,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元整),透過交付第六條款第5款所述的兩個作有蓋及無蓋公共停車場的獨立單位,以實物繳付;
2) $9,811,614.00(澳門幣玖佰捌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整),按以下方式以現金繳付:
(1) $3,400,0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萬元整),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 餘款$6,411,614.00(澳門幣陸佰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貳)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3,326,519.00(澳門幣叁佰叁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批給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54,495.00(澳門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轉讓批給所衍生的狀況,須事先獲得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證明已履行第六條款所定的義務及遞交已全數以現金繳交第九條款規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給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 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準時繳付租金;
2) 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4) 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5) 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帶來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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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4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30 | 版數: | 8725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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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廢止 : | 第12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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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廢止第12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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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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